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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芝加哥消防照明法规要求

发布:2022-07-26 14:51,更新:2024-04-28 10:30

                   


美国芝加哥消防法规要求:


伊利诺伊州芝加哥遵循比美国其他地区更严格的出口照明要求。出口标志字样必须为红色,带有正表面钢化玻璃和钢化主体。应急照明灯也必须是钢制的,提供比普通灯具更高的照度,并且如果嵌入天花板,则必须具有 IC 外壳。本法规参照适用的内容来源于Chapter 13 Of The City Of Chicago Municipal Code。


法规标准的具体要求如下:


1)出口的Zui低数量(Minimum Number Of Exits)


2)出口照明(Exit Lighting)


3)应急照明(Emergency Lighting)


4)出口、楼梯、逃生通道和指向标志(Exit, Stairway, Fire Escape And Directional Signs)


1.出口的Zui低数量(Minimum Number Of Exits):


A.每一建筑物、楼层、空间或房间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口,但在本节 (a) 至 (b) 小节概述的条件下,任何房间或空间可允许有一个出口;并且在本节 (c) 至 (o) 小节中概述的条件下,可以允许一个楼层一个出口。


(a)排除危险环境,适用于不多于50人居住的建筑,每个房间或空间允许一个出口,且面积不超过1200平方英尺;或商业、贸易、工业、库存适用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英尺,房间或空间的Zui远端距离门的距离不超过75英尺或如果安装有标准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不超过115平方英尺。


(b)任何面积不超过 2,000 平方英尺的房间或空间允许有一个出口,该出口专用于存储目的,只能偶尔有人入住。


(c)在独户住宅和联排别墅中,任何楼层都应允许一个出口,不超过一层或一层;但该楼层的面积不得超过1,500平方英尺。


(d)在多户住宅中,一楼或二楼允许有一个只为一个家庭服务的出口,地下室空间应允许有一个出口,但该楼层或地下室的面积不得超过 800 平方英尺。


(e)在多户住宅中,当到单元内Zui远门的移动距离不超过35 英尺或居住单元Zui远点的距离55英尺时,允许从居住单元进入公共走廊的一个出口。当超过这些距离时,需要两个出口。


(f)在两层高的多户住宅中,除 III-C 型或 IV-A 型或 IV-B 型建筑外,在以下情况下,应允许从二楼进入内部楼梯。


(g)在不超过四层楼的 IA, IB 和 I-C 类建筑的多户住宅中,在以下条件下应允许有一个楼梯。


(h)在 IA, IB 或 IC 类建筑的多户住宅和不超过 8 层的商业单元中,在下列情况下,允许设置一个防烟塔:


(i)在消防站内,如果还有不少于两根滑杆,则应允许从二楼进入一个内部楼梯。


(j)在所有公共建筑中,要具有供残疾人使用的主要入口或出口不少于一个,或可供坐轮椅的人或行动不便的人进入和使用。


(k)在所有集体住宅中,每层应有两个出口。


(l)在障碍者的中级护理设施中——15 人或以下,每层包含住户使用的区域或房间应至少有两个彼此远离的出口。至少一个出口通道应包括一个内部楼梯、一个封闭的外部楼梯或一个水平出口。


(m)在任何建筑类型不超过三层的多户和单户住宅中,三层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英尺的单元,至少有一个专门为该单元服务的内部楼梯,从三层通往外部出口。


(n)在IIIB建筑或更的四层联排别墅中,单元的Zui高层面积不超过 1,500 平方英尺,并且至少有一个内部楼梯专门为该单元服务,并从Zui高层通向一个外部出口,可以代替第三层或第四层所需的第二个出口,


(o)在单户住宅和不超过三层的两单元多户住宅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免除单元三楼的第二个出口。


2.出口照明(Exit Lighting):


所有出口区域应有充足的电力照明。除单户住宅和两户住宅外,要求出口通道打开或可用,要为15人或以下发育障碍者的中级护理设施提供应急出口照明。出口照明在垂直于出口的地板表面照明强度不能低于1fc,其他方向表面不低于0.5fc。


3.应急照明(Emergency Lighting)


应急照明应该满足Chapter 14-28 through 14-36 and 14-44 through 14-72* of this Code的要求。


4.出口、楼梯、逃生通道和指向标志(Exit, Stairway, Fire Escape And Directional Signs)


A.应在所有现有建筑物和以后建造、改建或改建的建筑物中安装和维护由供电照亮的出口、楼梯、消防通道和方向标志。


B.每个此类标志均须由 10 瓦或更大的白炽电灯进行内部照亮。


C.出口标志应位于通往建筑物的水平出口或坡道的每个开口上方或相邻;也覆盖从公共集会室到内层、走廊或走廊的每个开口。楼梯或出口标志应设置在现有建筑物的每层楼梯上。在以后建立的建筑物中,楼梯标志只应设在每层楼的每个楼梯上。逃生标志应设置在每个门或通往安全出口的出口上方或紧邻。


D.所有这些标志应从所有通往这些出口的途径上清楚可见.


E.因隧道、走廊交叉、隔墙、走廊转弯等原因导致出口通行路径或者出口、楼梯、防火梯位置不明确的,应当设置方向标志。该标志应位于每个庭院、庭院、通道或其他外部空间,从任何出口通向作为离开每个剧院、公共集会建筑、酒店、学校或教堂的通道的指示。


F.每个出口、楼梯和消防逃生标志应分别用大写字母“EXIT”、“STAIRWAY”和“FIRE ESCAPE”字样,高至少4.5英寸,字体为十六分之九英寸。


G.每个方向标志均应带有“EXIT”字样以指示出口、楼梯或消防通道的方向,并应带有指向行进方向的水平箭头。字体应为至少3.875英寸高、字体为十六分之九英寸。箭头应为0.5英寸宽,与字母一样长。


H.荧光标志应采用符合或超过本节下文所述的发光材料和装置(非放射性)、电灯规范的材料制成。安装前由合格资质条件的实验室进行芝加哥市消防专员可接受和批准的测试,直到该实验室向消防专员证明该标志符合第 13-160-790 节中规定的要求,消防专员批准安装该标志。未经上述专员批准,任何人不得出售,安装或使用任何此类荧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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