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RCEP贸易组织国家,你了解他们的强制性认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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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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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于2001年 12月3日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即CC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为基础建立的,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正式给予法制化.CCC认证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承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检测和工厂检查。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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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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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经济产业省,为日本国内使用时的电气产品安全性而制定了电器及材料控制法(电安法):几乎所有的家用、商用、办公用品等屯器设备都在电安法管理范围内。只有符合该法规技术标准要求的电气产品,才能获得PSE认证以及使用PSE标志,出口日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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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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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韩国知识经济部和韩国广播通讯委员会的联合声明,韩国的KC认证将按监管领域分成安规和电磁兼容两个独立的部分.MKE负责电子电器和广播通讯产品的安规认证,并且根据产品的危险性等级分成三种认证模式,国立电波研究院RRA负责电子电器和广播通讯产品的EMC认证,按照产品种类比如有线、无线、SAR等分别进行符合性评估,所有产品在完成认证后都必须使用KC标志才能在韩国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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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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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3年起,澳大利亚电气法规管理委员会(ERAC)实施了新的电气设备安全制度EESS(ElectricalE Sufety system ):制定此制度的目的是便于监管机构更好地监管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电气设备销售情况;同时,澳大利亚通讯与媒体管理局(ACMA)将现有的三种符合性标志(C-Tick、A-Tick 和RCM)统一RCM标志;制度范围内产品需要确保产品满足安规、EMC等技术要求并加贴符合性标志RCM才能进关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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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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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
新加坡政府颁布了《消费者保护(安全要求)法规2002》(ConsumerProtection(Safety Re)Regulations2002)代替1991年的《消费者安全保护规定》的要求,以实施新的《消费者保护(安全要求)注册计划》(Singupore Consumer Protection(Sa fetyRe)Registration Scheme,简称CPS计划)﹔旨在通过确保被指定为管制产品的家用产品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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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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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COA
马来西亚《1988年海关令》规定了四类不同级别的限制进口。**类是14种禁止进口产品;第二类是需要许可证的进口产品,涉及卫生、检验检疫、安全、环境护等领域;第三类是临时进口限制品;第四类是符合一定特别条件后方可进口的产品。其中电子电器产品属于第三类和第四类进口管制范围,需要进行相关认证方能进入马来西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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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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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标准局BPS是贸易和工业部(DTI)下属的国家标准机构,负责制定/采用、执行和推广菲律宾围家标准;同时为配合DTI实施投资扩张,进出口贸易增长和促消费者安全福利发展,BPS参与了产品安全符合性评估活动如产品认证、质量测试和注册等。为了给产品捉供可靠的保证,所售产品落入BPS强制性产品清单的生产商
或进口商,未经产品标准局颁发的PS标志许可证或进口商品清关ICC许可证,不得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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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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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C
2006年,柬埔寨的工业和能源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有关化学品、食品和电子电气产品强制认证要求。以上产品进口到柬埔寨,必须选取产品安全认证,在柬埔寨工业标准部门注册,得到进口产品放行确认信,海关才会放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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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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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SI是泰国产业标准局( Thai IndustrialStandards Institute)的英文简称,既是泰国产品强制认证的主管机构,又是标准制定和实验室认可机构。TISI根据适用的泰围工业标准(TIS)的特殊要求(例如安规/EMC/MEPS)对产品进行评估,并且在完成工厂体系审核后签发证书。泰国政府要求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有60个大类,涉及8个领域,其中包括:电气设备和附件、医疗设备、建筑材料、日用消费品、车辆、PVC管、LPG燃气容器及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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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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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是印度尼西亚的围家认可机构,共职能是认可标准化领域的测试/校准实验室、认证机构、技术检验机构和其他认可机构。KAN产品认证体系是国家产品认证体
系﹔通过认证的制造商将获得使用印度尼西亚SNI质量标志的许可证.印度尼西亚已经发布了53种强制性工业标准(Standard National Indonesia/SNI),涉及汽车及摩托车零部件、家电、建材、电缆等领域。未通过国家标准认证( Standard National Indonesia/SNI)之产品,将予禁售,已流入市面之产品将予强制下架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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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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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7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总理签署发布了第50/2006/QD-BCN号《关于签署质量控制产品目录的总理令》,同年,越南发布和实施了《技术法规和标准法》,将126种产品列入强制性目录,类似我国3C标志认证。2009年4月8日越南标准与质量局颁布实施《QCVN4:2009/BKHCN》,该法规规定,所有在CR标志认证管控范围内的电子电气产品,在进入越南市场之前,必须通过产品测试及验厂以获取CR标志证书,并加贴CR标志。
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的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各不相同,海关提醒重点关注与本国目录重叠部分之外的目录。中国和RCEP各国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重叠的类别有电子电气产品、消防产品、建筑材料、汽车产品和医疗设备等。但在一些特殊的产品类别认证要求上有所不同,例如马来西亚对食品和消费品有强制性认证要求;泰国对农产品有强制性认证要求;菲律宾对石油产品有强制性认证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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